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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 (院 )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三、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审批材料
1、 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 2、 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身份复印件; 3、 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通过省厅认定的安全培训考核的证明复印件; 4、 营业场所方位图和营业场所平面图; 5、 网络拓朴结构图; 6、 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的证明; 7、 IP 地址范围和内部 IP地址分配表; 8、 场内巡视、实名上网、上网记录留存、病毒防治、控制有害信息传播等项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 文化行政部门 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辖区分县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意见书》,并报市局网监支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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