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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将“物品(Article)”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然而,该定义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含多个物品的复杂产品(Complex product)的说明。法院在裁决时也未能在REACH法规中找到“当一个物品被组装成更复杂的物品时,它便不再是一个物品”的理论依据,因此,无需对作为复杂产品的零配件的物品和以单独个体存在的物品进行区别。在该情况下,法院规定,作为复杂产品零配件的每一物品,当其含有质量浓度超过0.1%的SVHC时,也需要通报及向下游传递信息,然而这一判决对国内的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1、输欧的产品SVHC部分的应对成本会显著增加 以零部件为单位,意味着出口最终成品的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中所有的零部件都必须符合SVHC的相关要求,并履行通报或传递安全数据表的义务,而非整个出口产品的整合。举个例子,以前出口一台电脑,供应商只需要保障整机SVHC含量未超过阈值即可,该判决生效后,出口商必须确保其电脑中的每个部件都符合REACH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这势必会增加出口企业的应对难度及时间和金钱的投入。 2、输欧产品SVHC的监管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强 关于SVHC的判定问题困扰了欧盟化学品管理委员会同各成员执法当局很多年,选择这个时间节点进行开庭审理,有理由预测REACH的执法监管已经从化学品的注册,授权等义务转移到物品中有害物质的监察,尤其是SVHC的监管。欧洲法院(ECJ)该判决的推出让执法当局在监管时有据可依,责任判定也更清晰。执法难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 3、类似材质混合测试的方式慎用 因该判决明确规定SVHC的含量应基于零部件计算,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测的测试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可能将不再被认可,这也意味着测试合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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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车载终端T-BOX,符合GB/T32960.2的测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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