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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标准备案哪里可以做,要多长时间,费用多少 (一)企业自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由***完全包干制定或审批到部分下放给企业自己制定,是考虑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不足,以及企业自主生产、创新生产的需要(14)。然而,即使从《标准化法》开始算起,历经28年的时间,企业自定的标准仍然难堪信任。常见的问题有: 第一,企业或其负责人对企业标准及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企业或其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有无、质量的好坏,并不给予高度重视,甚至不清楚起码的标准概念,而且认为企业执行标准与否,与备案部门无关。部分企业甚至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企业内部事务,可以随意调整或者直接更改[5]672-673。 第二,企业标准文本和申报资料质量较低。企业编制的标准文本普遍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准名称不符合要求等诸多问题,反映出标准起草人的标准化知识、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保障合格规范的标准制定[6]117。 第三,企业标准不正确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企业标准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不明确、食品原料不正确使用、原料标准引用不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配方不清楚等,都是常见的突出问题[7]155-156。 第四,企业标准的指标设定、试验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企业标准中的安全性指标(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设定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应地需要选择科学的各项指标检测试验方法,而不少企业确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并不符合科学的要求[8]。 第五,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组成不合理、专家评审水平有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规范,其编制必须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知识和技术支撑。许多地方出台规定要求企业在备案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5)。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的组成存在来源单位或系统单一、研究领域不广、并未结合产品特性邀请各方面专家的问题。就专家本身而言,部分专家“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对标准的基本要素和格式不熟悉、对标准中具体指标设置和数值的确定不清楚”[6]117;“对企业送审的标准文件,仅仅是从形式、格式、计量单位等方面进行把关,而对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提供的生产设备、检验的仪器名单材料等是否完全合理、规范、真实性过问不多。”[5]673 第六,企业标准修订迟滞。根据《备案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但是,由于对企业标准的修订没有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企业对标准重视不足,标准的重新备案又会增加成本,故企业标准的修订往往会迟滞(16)。 有鉴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将“备案”理解为“审查备案”,而不是《备案办法》表面看上去的存档备查。 (二)审查备案模式的困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审查备案方式,是否就一定能够提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质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对此处所谓“审查备案”略作解释。“审查备案”并非原卫生部《备案办法》所用措辞,也无法从该办法中得出备案的实质是审查备案的结论。各地先后出台的关于《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也基本上沿用该办法的备案条款。尤其是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很难让人相信这个工作期限能适应“审查备案”模式。在现实中,审查备案模式至少有两个特点:一则,审查备案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4]92。广东省就规定“在备案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7]155,这就避免了10个工作日的局限。二则,审查备案的审查要点通常包括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其中,指标合理性审查是“从指标种类选用的合理性和专一性、指标检测结果的规律性和重视性、现有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6]118。这显然绝非简单的形式审查。 与此同时,审查备案方式已收到一定的积极效应。例如,在广东省,自《食品安全法》(2009)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6月10日,“普通食品类申请备案2334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626份,备案率69.67%;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申请备案267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89份,备案率70.78%”。近30%的企业标准未通过技术审查,就是因为综合评审专家发现,申请的企业标准配方原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以及生产工艺、标准指标的确定和引用的检验方法缺乏科学论证[7]。实质审查备案模式的应用效益可见一斑。但是,审查备案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备案的工作量繁重。若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全部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例如,“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正式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截至2012年8月31日,共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9958份,年均3300余份,月均接收280份左右。”前文提及的广东省,2009-2010年间,接收普通食品类、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保健食品类申请共计2965份,月均接收240份左右。在2010-2011年间,江苏省卫生厅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2426份(17),月均备案200份左右。确实难以想象,对于如此众多的申请,实质性审查工作如何才能完全有效地展开。 第二,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审查能力堪忧。尽管多数地方要求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有专家参与审定,然而,即便是有专家参与评审的企业标准,在提交备案时仍然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因此,备案机关若对企业报备的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就必须有相当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是,实践证明,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能力也有限。“目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人员较少,大部分是‘半路出家’,人员原先从事卫生监督,并且知识面也较窄,对感官、理化、微生物或仪器检验方法的了解程度不高。”[5]673 第三,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是问题丛生。审查备案或许可以发挥一定的筛查过滤作用,可即便是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并非合法合理、安全可靠。例如,有研究人员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等过程中,发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诸如企标信息不透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等问题(18)。 以上还是既有研究揭露或折射出来的问题,至于审查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寻租、是否存在专家被企业俘获等在其他类似行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就不得而知了。概而言之,企业自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无法获得信任、风险程度高,由此,行政的审查备案被认为是必需的,可行政的备案审查实际上难以发挥预设的效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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